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,根据《国家艺术基金章程》《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》《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、滚动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“目标—效果”原则,尊重艺术发展规律、艺术创作规律、艺术传播交流推广规律、艺术人才成长规律,坚持项目的评审立项、监督管理并重,提高资助质量。
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管理中心”)在文化和旅游部、财政部和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下,负责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,采取“内容监督与经费监督”“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”相结合的方式,对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进行监管,加强资助项目绩效管理。
第二章 监督责任
第六条 项目主体按照“谁主办谁负责”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,认真履行申报承诺,严格执行项目协议。
(一)机构和单位项目主体,资助资金核算必须纳入项目主体财务体系,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,完整保留相关资料,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;
(二)个人项目主体,资助资金须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,并完整保留相关资料。
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项目主体主管单位按照“属地管理”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对本地区、本系统申报实施的项目承担监督责任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职能处室,或责任单位、机构,具体负责本地区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八条 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,具体负责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,并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监督、集中巡查、结项验收等监督工作。
第九条 管理中心采取直接监督或委托监督的方式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机构等,经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,可作为受委托单位,协助管理中心开展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。
第十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类别,分类制定资助项目监督和实施指导意见,明确监督目标、原则、重点、标准、方法并组织实施,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档案。
第三章 实施监督
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须自觉接受管理中心、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,并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第十二条 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”的项目主体应提前20日将首演时间、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。首演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围绕项目的内容导向、艺术质量、修改意见进行研讨,填写《专家研讨意见表》,首演完成后30日内,应将《专家研讨意见表》和项目完整高清视频资料邮寄至管理中心。
第十三条 “传播交流推广(境内)”的项目主体,应提前20日将首演、首展、系统上线的时间、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;“传播交流推广(境外)”的项目主体,应提前90日将上述材料报送管理中心。项目实施中应录制展览、展演等活动的高清视频,制作展品高清数字档案。
第十四条 “艺术人才培养”的项目主体应在招生前将招生简章报送管理中心审核。招生结束后,应将学员、师资、课程信息及开班的时间、地点等相关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核。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,该项目不得开班。
第十五条 “小型剧(节)目和作品”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”和“美术创作”的项目主体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。在项目实施期间,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,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、展览、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。
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应按照《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立项名单》,规范使用“项目名称”,列明“主办单位”。规范标注国家艺术基金标识和“彩票公益金资助”“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”字样。
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应高度重视专业评论和专家研讨的意见,通过各种渠道、多种方式收集整理观众、学员的建议,提高项目实施质量,提升资金使用效益。
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通过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资料的方式,及时向管理中心上报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展、阶段性成果、经费使用情况和媒体宣传情况,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留存工作。
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、单位,组织监督专家对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”“传播交流推广(境内)”“艺术人才培养”的首演、首展、开班等重要节点、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;对“传播交流推广(境外)”的项目开展行前汇报监督;对“小型剧(节)目和作品”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”“美术创作”项目进行结果监督。
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组织监督专家,以适当方式开展资助项目集中巡查工作。通过汇报、演示、座谈、专家点评、意见反馈,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,分享经验,查找问题,掌握实施动态。
第四章 变更、延期与终止
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,项目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,报管理中心审批。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,管理中心暂停拨款:
(一)变更项目主体;
(二)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;
(三)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;
(四)资助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;
(五)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。
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,其他事项变更须报管理中心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在尊重艺术规律前提下,项目主体确有正当、充分的理由,无法在《项目资助协议书》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资助项目实施的,应按照《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延期或终止。
第五章 结项验收
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,由管理中心组织结项验收专家,围绕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、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、艺术成就,进行检查、评定、验收,并提出结项验收意见。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,管理中心发放结项证书和学员结业证书;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应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、有效,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。如有侵犯,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,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,应按原渠道退回管理中心,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,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艺术基金标识和“彩票公益金资助”“国家艺术基金资助”字样。
第六章 约谈与罚则
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,应约谈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,约谈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:
(一)接到投诉或举报,反映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;
(二)监管中发现项目政治导向、实施质量、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;
(三)单方面搁置或更改项目实施的;
(四)中期监督不合格的;
(五)其他严重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情形。
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管理中心在报请理事会同意后,终止项目资助,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、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的处理:
(一)未按本办法履行项目延期手续的;
(二)未按本办法申请项目终止的;
(三)经批准延期的项目,在延期实施周期内仍未完成项目实施,不能参加结项验收的。
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,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,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做撤项处理,追回已拨资金,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,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:
(一)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;
(二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;
(三)资助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;
(四)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严重不符;
(五)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;
(六)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;
(七)存在隐瞒事实,伪造材料,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;
(八)拒不配合管理中心项目监督工作;
(九)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。
第七章 监督纪律
第三十条 项目主体、管理中心、专家库专家、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委托单位,应恪守职业道德,遵章守纪,履职尽责,爱岗敬业,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。
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公平公正,规范监督行为,参与监督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专家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督工作纪律:
(一)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,认真履行监督职责,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,全面如实地反映监督情况;
(二)不得参加项目主体安排的旅游、娱乐消费和购物等活动;
(三)不得接受项目主体的任何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;
(四)不得通过项目主体报销任何费用;
(五)不得向项目主体提出任何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;
(六)不得隐瞒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;
(七)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剽窃、泄露项目主体的项目内容、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,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